呂高明

呂高明(1927-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01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龜山農會信用部主任,其由簡朝壽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旋即擔任桃園地區龜山支部小組長,其與曹賜讓、李詩珍等多次開會,討論組織發展等事宜,又先後吸收呂進風、劉祥裕、林阿財等參加組織,並領導由李詩珍吸收之莊水北、王查某等為匪工作,復向簡萬得換得手槍、子彈,以備武力反抗政府。1951年5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3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是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既於審理中抗辯並無顛覆政府之意圖,且就判決事實及理由觀之,別無其他具體顛覆政府而著手之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農會信用部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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