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查某

王查某(1925-1988),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加入匪幫組織,聽其宣傳。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刑警總隊偵訊時之供述及自首分子李詩珍與已結案曹賜讓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僅承認被邀聽演講,並未參加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對於李詩珍及曹賜讓如何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