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賜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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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賜讓(1929-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01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謝時和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桃園地區龜山支部,並擔任小組長,領導叛徒集會討論潛臺共匪團結發展組織,擴大叛亂力量,意圖打擊政府,又曾向簡朝壽購得手槍1支,子彈21發,企圖武力從事叛亂工作。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觀之,其參加另案被告陳盛妙所領導之組織,僅係涉及農運活動,並無從事叛亂行為,且其於審理中辯稱,開會非在顛覆政府,僅係討論政府貪汙及失業問題,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1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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