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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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亮(1904-1995),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曹賜讓逃匿時,得知其匪諜身分,仍任其居住。1951年8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8月3日刑期結束,9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依其之自白及曹賜讓在刑警隊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僅依據曹賜讓供稱曾向其告知匪諜身分,即認定其明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認其明知曹賜讓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