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添

一、陳阿添(1932–2010),男,桃園龜山人,務農。 1945年3月陳阿添自新竹州龜山國民學校(今桃園市龜山國民小學)畢業。日本戰敗投降後,1946年到臺北謀職,在臺北縣三重市邵東榮處所暫作佃農小工。日間作農工,夜間就讀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夜間部會計科。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3日由保密局成立的忠義服務隊開始運作,主要成員來自臺北市22個角落流氓首領。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在警察總局召開會議,許德輝被選為治安組長,並組織忠義服務隊,不知情的處委會成員及青年學生,紛紛動員人力加入治安維持的隊伍。3月4日陳阿添奉召到忠義服務隊報到,副總隊長兼治安組副組長為廖德雄,陳阿添負責從事看守25位嫌犯及雜役等工作,3月8日奉命解散,為避免國府軍緝捕,仍在三重作佃農小工,學業就此中斷。 之後擔任桃園崁子腳新華梭管廠養成員,1951年5月15日遭桃園警察局刑事組逮捕,送刑警隊刑求逼供,5月22日轉送臺北刑警總隊,7月初移送保安司令部,10月送軍法處。軍事檢察官以其1949年8月至1950年7月參加匪幫組織提起公訴,陳阿添在保安司令部普通軍法合議庭審判時翻供,否認曾參加匪幫組織,惟法官卻仍僅根據李時珍與曹賜讓之供證,1952年4月2日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陳阿添有期徒刑十年。 1952年6月3日送軍人監獄,6月14日移送軍法局,9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 1961年5月14日刑滿出獄。 陳阿添剛出獄時,曾在難友巫金賢的二叔所開的貨運行工作過。 1998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7 次董事會決議,陳阿添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就讀臺北市私立開南商工職業學校夜間部會計科,同年3月4日加入忠義服務隊,從事看守嫌犯及雜役等工作。事後為避免國府軍緝捕而逃亡,1951年5月15日遭逮捕,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緝捕逃亡,後處以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