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景添

  • 游景添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游景添(1926-199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加入匪幫組織等情。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據其於刑警總隊偵訊時所供及自首分子李詩珍與已結案匪徒曹賜讓對被告不利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僅承認被邀,尚未參加匪幫,參據申請人所提供其受裁判期間之戶籍謄本及其案卡,教育程度一欄內,均記載其未受教育、不識字,故原判決對其是否知曉警訊筆錄所載內容、筆錄內容是否真實、其是否明瞭匪幫組織之涵義、其是否有參加叛亂團體並對團體有具體認識均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