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盛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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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盛妙(1926-195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龜山鄉農會辦事員,年25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父陳永臺、母陳楊送妹,排行第二。龜山國民學校畢業後,曾在臺北市補習英語,1948年4月起擔任龜山鄉農會辦事員。根據官方檔案,陳盛妙1949年1月經由簡潮壽介紹加入共產黨,同年4月提出自傳,8月經簡宣布成為正式共產黨員。期間由簡領導,有一段時間由徐木火領導,先後擔任龜山鄉支部第三小組長、支部委員,1950年7月因支部書記呂東聲逃亡、支部委員李玉麟被捕,因此接任龜山鄉支部書記。11月25日被捕。 陳盛妙於首次訊問筆錄中自言,直接領導六個小組,小組長有李某漂、卓阿臣、呂高明、曹賜讓、李詩珍、蔡連生,其中李、卓、蔡氏為其直接吸收。李某漂領導的小組黨員有陳盛權、陳勝連、陳盛肇、陳盛讓;卓阿臣組則有卓丙勳、卓東隆、詹榮華、陳石古等;呂高明組有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等;曹賜讓組有謝榮喜、簡寶蓮、柯光烈、阿煌(姓不詳)及數位姓名不詳者;李詩珍組有劉明全、劉添發、吳梁明、黃水秀、黃崇茂、游阿成及數位姓名不詳者;蔡連生組有沈阿朝、阿德(姓不詳)及數位姓名不詳者。直接領導、聯絡的黨員為莊文在,本有意讓他做小組長,但莊始終發展不起來。據陳盛妙指出,支部的工作主要是發展組織,吸收對象是青年學生以及農工民眾,範圍以龜山鄉為限,陳以發展農民為主,李玉麟發展的對象以青年學生為主,而呂東聲則是工人為先。上級指示支部的活動任務除了發展組織,吸收黨員、宣傳教育,尚有探取機密、收集情報,包括調查駐守龜山的軍備實力等情況。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後陳盛妙於4月20日、5月2日、5月(未註明日期)、5月31日、6月19日、7月2日多次提出報告,一則對之前筆錄與庭訊內容進行辯駁,一則自陳本就有意自首,卻因自首時效已過,只能自新,為求釐清案情與罪刑,提供被捕前所知的其他情報、地圖。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9月18日上午六時三十分,由憲兵第八團綁赴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當日同案槍決者另有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四人。沒收財產部分,經桃園縣政府查明名下無財產,12月26日奉國防部(40)則判字第1247號代電准予免執行。 1999年5月4日,其弟陳盛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6月23日其兄陳盛金、其妹呂築妹再次提出補償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由在逃匪徒簡潮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從事叛亂活動乙節,有關在逃匪徒簡君之叛亂意圖及其從事叛亂活動,均未有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農會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