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文在

莊文在(1918-1992),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龜山鄉農會倉庫管理員,其經陳盛妙介紹參加叛亂組織,意圖發展吳富坤、李詩調未果。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由陳盛妙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吸收吳富坤等人未果乙節,有關組織活動僅涉農運工作,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農會倉庫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