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文在
- 莊文在 男 1918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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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文在(1918-1992),男,桃園龜山人,南崁公學校畢業。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龜山鄉農會倉庫管理員,年34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父親莊永利、母親莊郭招,排行四男,已婚,有一女。家中務農,1949年起任職龜山鄉農會倉庫管理員。根據官方檔案,莊文在於1949年12月經陳盛妙介紹參加組織,受李詩珍領導。1950年11月27日於上班途中遭到逮捕。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4日莊提出報告指陳,與陳盛妙係職場認識,並非親密朋友,莊家位置近海,兩家相距數里可謂遙遠,並不知陳之活動,亦未被吸收。陳盛妙則在筆錄中提到,本擬命莊文在為小組長,但因莊能力較差而未成事實。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定莊文在經陳盛妙介紹參加共黨組織,意圖發展吳富坤、李詩調未果,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4日由新店經由基隆港,搭乘補給船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1960年11月27日刑滿開釋,返鄉後農耕為生。
據其女日後陳述,莊文在自訴其口供皆為片面之詞,未經雙方對質認證,由問案之人一人寫成,最後被逼押上手印,真實性令人存疑。目前檔案中存有莊文在於受逮時遭沒入的腳踏車收發資料,車後由家人領回。
1999年5月12日,其長女莊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由陳盛妙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吸收吳富坤等人未果乙節,有關組織活動僅涉農運工作,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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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農會倉庫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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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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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