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進風
- 呂進風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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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進風,1927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龜山鄉農會肥料倉庫雇員,年23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父親呂阿龍,母親呂胡吉,為家中長子,龜山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呂進風以務農為業,1949年2月起於農會任職,1950年5月經呂高明介紹加入共產黨,與陳德旺、呂明陽同一小組,同受呂高明領導。12月17日被捕。據呂進風自述,自己是於12月2日清晨在家中遭到便衣人員逮捕,被套上頭罩押往龜山派出所,再送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於此提訊一次,只訊問是否認識陳盛妙。因兩人係龜山鄉農會同事,故答稱認識。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1日呂進風提出報告,說明自己只有國民學校畢業,除了上班,便是協助父親種田,幫忙妻子照顧家務,鄰里稱他為「無口之人」,不可能參與共黨事件。並提到陳盛妙於農會工作期間,經常擅離崗位,於是被上司注意,但陳盛妙以為是自己打小報告,於是心懷怨恨,故在涉案時,提到自己的名字,無故牽連自己。同時也提及訊問期間,訊問者以「政府正需要你們這樣的青年」、「只要自己承認,馬上送到訓導營受訓,學習政府馬上要你們做的事」、「三個月完了,成績及格,即分發你們回故鄉,實地工作」,若硬不承認,就「先在這黑暗的牢裡做過兩三年再說」,因此乃依訊問者的指示回答。呂並指出,除了陳盛妙以外,沒有第二人指出自己參與過組織,希望能與其他人對質,因為自己雖與呂高明、呂明陽同為農會同事,但僅只認識,不知道他們的生活。6月4日,呂進風再呈一報告書,內容大致相同。
1951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20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一大隊第四中隊。1955年12月16日原為其5年徒刑屆滿之期,然因新生訓導處認為呂進風於代管期間,成績中等,思想未徹底改正,11月29日奉國防部(44)理玖字第1946號令依照《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辦理,繼續加強法治教育,嚴予管訓。又延長羈押9個月後才獲釋。
1999年5月5日,呂進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呂進風由呂高明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乙節,有關組織活動僅涉農運工作,故難認呂君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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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龜山鄉農會肥料倉庫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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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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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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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