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鑑
- 林金鑑 男 1930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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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金鑑(1930-2000),男,桃園人。1950年1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桃園縣信用合作社辦事員,年22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為本案唯一一位居住於桃園鎮(今桃園市桃園區)而非龜山鄉者。
父親林清泉為新竹區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母親林石悅,排行三男。1949年7月自臺北市泰北中學畢業,1950年11月1日起任職於桃園縣信用合作社。根據官方檔案,林金鑑於1949年8月在桃園經謝時和(原是龜山支部的小組長,後來調任桃園鎮工作)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與李詩珍、呂高明同一小組,受徐木火領導(陳盛妙曾供述林是受謝時和領導),1950年7月以後與組織失去聯繫。據林金鑑自述,其於1950年11月28日在辦公室被便衣警察逮捕,先至桃園縣警察局的遊民收容所留置一夜,翌日早上押送到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羈押近三個月,期間被審問兩次,後再被移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於此處被審問兩次。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4日由新店經由基隆港,搭乘補給船經花蓮港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1960年11月27日刑滿開釋,回臺灣的路程上因天候關係,船隻航行困難,多延宕兩日方搭乘「郵凱輪」返抵臺灣。
1999年7月23日,林金鑑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然因於2000年病歿,故改由長子林宏模等人提出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金鑑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林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盛妙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並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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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鎮信用合作社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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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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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