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守仁

  • 簡守仁 1931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守仁,1931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臺北市泰北中學學生,年19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6個月。 父親李阿圳、母親簡美,為家中長男。根據官方檔案,簡守仁表示自己並未加入共產黨,係因搭車之故認識李玉麟,於簡守義家認識陳盛妙。1950年12月3日,於簡家對面的餅乾店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帶至保密局看守所。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簡守仁曾受卓阿臣、李玉麟之宣傳,不無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告密之情形,但知悉之時,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佈之前,事後既未再與卓阿臣、李玉麟來往,未便追溯既往,使負刑責,但其為該等人爭取對象,思想不能認為正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化,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一中隊。1952年4月12日開釋。 獲釋後曾在家從事農耕,後來完成成功大學學業,在鄉公所擔任戶籍員工作。 1999年12月27日,簡守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簡守仁受李玉麟宣傳,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李君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本案未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泰北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