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約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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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約幹 1932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約幹,1932年生,男,桃園龜山人。1951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北成功中學學生,年20歲,同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1年。 幼時父母雙亡,由大姊撫養長大。1949年桃園地區的青年們組有足球隊,林秋祥、黃鼎實、施教爐等人組成「隼人隊」,龜山則有「飛豹隊」,隊長為呂理崇,成員有簡春億、簡春夏、陳垣彬等人,林約幹亦為其中成員,兩隊時常進行比賽。「隼人隊」隊員多人曾涉入「中共臺灣省工會桃園學生支部林秋祥等案」,其中的關係人,被指控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龜山支部」的李玉麟雖不是足球隊成員,但偶爾會加入練球。林約幹亦因認識李玉麟而於1951年3月在成功中學課堂上被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先關押於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再移送至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審判。在軍法處看守所關押期間,曾與簡吉共押一室,向其學習臺語羅馬字書寫與世界語。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2日,林約幹與黃永福共同具名提出報告書申訴,表示只與李玉麟認識,未參與組織。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表示林約幹參加組織之情事經查缺乏確切事證與活動之表現,認為「該被告等均年輕識淺,縱成為叛徒爭取之對象,而當時年齡皆未屆18歲,殊難予論處。惟該被告等與叛徒李某漂、李玉麟相熟習,思想顯有偏頗」,因此依照《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然林約幹本人聲稱,他並不認識李某漂。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後於10月14日由新店經由基隆港,搭乘補給船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感化,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53年10月13日開釋。 感化結束後,林約幹回到成功中學完成學業,後進入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考量曾入獄之故,從事教育恐有疑慮,轉系至西洋語文學系繼續求學,畢業後以外語能力從事外銷貿易。晚年熱心為當年獄友申請賠償、平反奔走,曾為獄友陳樞、周買、陳盛讓、劉明宏作證申請補償、賠償金。 1999年4月13日,林約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李某漂、李玉麟相熟悉,思想顯有偏頗,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2000年12月15日林約幹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感訓前317日、感訓完畢後364日,共計671日的冤獄賠償,2001年1月19日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侯水深作成(89)賠字第 344 號刑事決定書准予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