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棕水

林棕水(1931-198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受在逃之黃水秀、李詩珍所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1951年3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0月15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1月經第5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棕水與叛徒張仕賢等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而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