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棕水
- 林棕水 男 1931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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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棕水(1931-198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等受在逃之黃水秀、李詩珍所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1951年3月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0月15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1月經第5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叛徒張仕賢等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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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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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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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