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棕水

  • 林棕水 1931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棕水(1931-1981),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大秦紡織公司工人,年21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2年。 父親林傳順、母親林呂乃,為家中長男,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林棕水經李詩珍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受其領導,與劉明宏、鄭寶中同一小組,自言加入組織的原因是因為李詩珍說共產黨來的時候可以分得田地。1950年12月2日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1951年3月被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4月29日林棕水提出報告指出,自己本是務農牧牛為業,本分過日子的人,被捕後還不知道原因,只是晝夜期盼回家。李詩珍並非村裡人氏,只是寄居,因為正逢新正,在雜貨店遇到李詩珍,李請自己抽煙,邀約到他家去遊玩,吃了一頓便飯,其餘之事一概不知。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認為林雖經過查證無不法活動,但與組織等相關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其後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據同案獄友林約幹的回憶,林棕水與他同為生產班,一起種菜。其感訓日期原至1953年10月14日止,然而直至1954年10月31日始經釋放。 2006年12月12日其子林意重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3日經第五屆第十八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棕水與張仕賢等人接近,思想顯非正確,而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由於林棕水於1981年已逝世,其配偶也於1994年故去,因此林棕水的補償申請案乃由林約幹委請元誠法律事務所王玉珊律師協助家屬申請。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