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宏

  • 劉明宏 1929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明宏(1929-1986),男,桃園龜山人。1950年12月3日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桃園龜山支部陳盛妙等案」被捕,時為大秦紡織公司工人,年22歲,1951年9月14日遭判處交付感化2年。 母親劉呂齊,為家中二男,龜山國民學校畢業。根據官方檔案,劉明宏經李詩珍介紹加入組織,受李領導,與林棕水、鄭寶中同一小組,自言在組織內沒有工作,李詩珍要他在共產黨軍隊來的時候幫忙。1950年12月3日被捕。據其妻與兄嫂回憶,劉生前口述,被捕當日係如常在家工作,完後至友人家聊天約個把鐘頭後返家,深夜即遭以與某人同黨為由逮捕,但他並不認識當事者。劉明宏亦曾在1950年4月9日供述李詩珍並無要自己參加組織,也無與林棕水、鄭寶中一起的情事。 1951年4月13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甘勵行作成(40)安澄字第1316號起訴書起訴。5月2日劉明宏在提出的報告中表示,他受的是日本時代的國民學校教育,對國語文不甚了解,因此無法確認筆錄上所寫之內容,至於與李詩珍相識,則是因為他在工作之餘買小點心時認識,李邀其到家裡吃點心談天,並無談及其他事情。5月31日的庭訊筆錄則記載他曾勸同案的林棕水,作為工人身分,不要常到李詩珍家裡去。6月28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作成(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其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9月14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542號代電核定。10月15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化,被編入第一大隊第三中隊。1953年10月16日獲釋。 劉明宏之子劉世琿記錄父親於綠島服刑期間,曾目睹同監之人遭槍決,身心受創。獲釋後從事小生意,性格自卑、恐懼,與人互動警戒,結婚生子後方稍獲慰藉,一生均對後代諄諄告誡,不可參與政治,不可與從政之人交往,不可批評政府,直至病危才告知自己曾遭牽連的往事。 1999年6月24日,其子劉世琿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劉明宏與叛徒黃水秀等相識,由黃君等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有關黃君從事叛亂活動,並無實證,且有關組織活動亦僅涉農運工作,故本案未有實據。劉雖獲補償,但此段補償理由實與案情不符。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鄧慧恩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