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鳳錦

陳鳳錦(1928-),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劉欽發介紹參加叛亂之組織,並受其宣傳等情。1950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2月15日刑期結束,12月16日交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由劉欽發介紹參加叛亂之組織從事農運工作,惟就該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審並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任何叛亂之行為,因此難認參加 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