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仁和

黃仁和(1926-199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黃水秀吸收,成為叛亂組織之外圍分子。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0月20日交付感化。1954年2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叛徒張仕賢、黃水秀等接近,思想顯非正確,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67號
    • 判決主文: 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3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