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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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坤裕(1905-195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怡宏公司經理,其經吳坤煌介紹,與顏錦華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參與5人小組,復向劉明勸募財務,連同自己捐款先後供給顏錦華、陳大川舊臺幣約3億餘元。1950年1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提供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5年2月7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供給金錢,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恰宏公司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61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5獄中死亡,共執行有期徒刑5年1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