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坤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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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93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坤煌(1909-1989),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吳坤煌由顏錦華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聚餐討論時事,並介紹蕭坤裕加入等情。1950年1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月23日刑期結束,1月24日開釋。03938申請案於1999年8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於2001年11月17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坤煌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顏錦華之供述為據,惟就「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吳坤煌(1909-1989),男,南投市人,詩人、劇評兼劇作家,筆名有梧葉生、北村敏夫、譽烔煌生等。1950年1月24日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顏錦華等案被捕時42歲。 吳坤煌出生名望之家,1923年考取臺中師範學校公學師範部普通科,修業期滿後於1928年進入同校演習科,畢業前夕因涉入罷課風潮(因舍監小山重郎以「清國奴」辱罵臺籍學生所引起,俗稱「小山事件」)而遭退學。之後前往東京,投身喜好的文藝活動。曾設籍日本齒科專門學校、日本神學校、日本大學藝術科與明治大學文科等校,與日本、中國及朝鮮等東亞左翼文藝家多所交流。1933年,與留日臺灣人張文環、王白淵、劉捷、蘇維熊、施學習、巫永福等組織「臺灣藝術研究會」,發行雜誌《フォルモサ》(福爾摩沙),活躍於臺灣文藝聯盟東京支部,並在1936年促成朝鮮舞蹈家崔承喜赴臺巡演,其間二度因參與左翼及民族解放運動而繫獄,出獄後於1937年6月間回臺,並於1939年赴北平、徐州、上海等地。戰後於1946年秋天攜眷返臺。 戰後初期,吳坤煌因為思想因素在二二八事件前後二度入獄。1950年1月24日,時任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的吳坤煌,因參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遭到扣押。同年8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361號以「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處有期徒刑10年,9月17日國防部判決確定,10月9日入軍人監獄。因其羈押日數7個月23日可折抵刑期,而於1960年1月23日執行期滿後出獄。同案被告有顏錦華、蕭坤裕、孫裕光、劉明、王白淵等人,其中顏錦華為臺灣省物資調集委員會秘書,蕭坤裕任職怡宏公司,劉明為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主任委員,孫裕光與吳坤煌同為該會秘書,王白淵為臺灣省工藝品生產推行委員會委員兼總務主任。 據官方檔案記載,日治時期農組分子顏錦華於1947年由漢口返臺,經陳本江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後陸續吸收呂赫若、吳坤煌、陳文彬、蕭坤裕加入,編為五人小組,聚餐論政,而孫裕光則為陳大川推薦加入。由於陳本江陸續向蕭坤裕、顏錦華等徵募經費作為推廣地下黨員教育之用,兩人乃向劉明勸募大筆資金及黃金作為工作經費。此案件涉入者以石炭調整委員會骨幹成員為中心,根據前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的說法,此案乃特務覬覦礦業鉅子劉明的財富而羅織陷害。 涉案人員除了劉明,顏錦華為日治時期臺灣農民組合重要幹部,與吳坤煌熟識。蕭坤裕為吳坤煌南投同鄉好友,也是劉明留日同學。而王白淵則是吳坤煌留日知交,共同參與左翼文藝運動。孫裕光雖然出生天津,但另一個身分是陳本江的妹婿。這些人的共同點是與日治時期左翼政治、社會與文化運動有所關聯。 吳坤煌在出獄後轉行商業,雖淡出文壇卻未曾忘記文學志業,晚年曾試圖整理舊作卻未能完成,黯然離世。2006年吳坤煌任職於夏威夷東西中心的長子吳燕和在《故鄉‧田野‧火車:人類學家三部曲》書中,透露吳坤煌入獄之後導致的家庭離散與人情冷暖。之後吳燕和又在其編輯的《吳坤煌詩文集》中,以〈重新認識父親吳坤煌〉一文,補述了這段白色恐怖期間,父親缺席家庭、作家缺席文壇的幽暗歲月。1999年8月其子吳燕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淑容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6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