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裕光
- 孫裕光 男 1919年出生 天津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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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孫裕光(1919-2007),男,河北天津人,1950年被捕時32歲。父孫勵生,母楊氏,繼母李淑君。妻陳玉真(1922-1997),臺灣高雄人,陳大川(陳本江,1915-1967)之妹,父陳祥,母劉錦。畢業於早稻田大學。留日期間和陳本江為友,遂結識當時就讀東京高女的陳玉真,進而結為連理。
1946年1月來臺,歷任基隆港務局總務科長、梧棲港工程處副主任等職。1950年1月被保密局逮捕,4月釋放。1950年5月5日再度被捕,8月被判刑,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以「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判處10年。10月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2年10月轉送新店軍人監獄。第二次被捕所涉案件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顏錦華等案」,同案被告包括:顏錦華、蕭坤裕、吳坤煌、劉明、王白淵等。
孫裕光坐牢期間,陳玉真帶著孩子到高雄投靠姊姊們,後來在高雄林園開洋裁班維生。照女兒孫康宜的回憶錄所述,母親拒絕離婚另嫁,忍苦守候丈夫歸來。1960年1月23日出獄。在親友幫助下,任職高雄煉油廠的國光中學,教授英文。但是警察仍藉查戶口不時騷擾這個家庭。
女兒孫康宜、兒子孫康成、孫觀圻皆留學美國取得博士學位。兒女留美之後,孫裕光於1978年移民美國,改名孫保羅。1979年起在亞利桑那鳳凰城American Graduat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Thunderbird Campus )教書。1979年10月返回中國探親。1981年獲得AGSIM傑出教授獎。1984年加入美國籍,退休。
孫欲光於2006年6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6年9月9日經第四屆第二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783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孫裕光(1919-),河北天津人。依(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孫裕光經陳大川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陳大川、蕭明等領導,調查臺中方面港務情形。1950年1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月21日開釋。07830申請案於2006年6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6年9月9日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孫裕光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孫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本案為0783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孫裕光(1919-),河北天津人。依(39)安澄字第23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孫裕光經陳大川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陳大川、蕭明等領導,調查臺中方面港務情形。1950年1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月21日開釋。07830申請案於2006年6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6年9月9日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孫裕光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孫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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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石炭調整委員會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6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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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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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