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彬

陳文彬(1915-1987),江蘇淮陰人。

依(49)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稅捐稽徵處屠宰管理員,其經袁澤吸收參加匪黨為黨員,並擔任情報工作,復經吳曾育介入中央調查統計局高郵縣調查室工作,又參加上海志願軍獨立支隊,隨陸軍340師撤退來臺。1959年8月1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另犯《懲治漢奸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款「通謀敵國而偵察有關軍事之消息罪」經判決免除其刑。1964年8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王城與閔治鈞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辯稱曾於1946年辦理自首,且原判決亦認其自1943年後,即未積極與匪聯絡,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難認陳君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稅捐稽徵處屠宰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通謀敵國而偵察有關軍事之消息,免除其刑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