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城

王城(1914-1994),江蘇高郵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報社業務員,於江蘇高郵縣陷匪時,被派充閔尖鄉公所辦事員,後奉匪之命載運匪幹陳文彬潛入高郵縣湖東地區蒐集情報,旋經陳介紹入日軍侵華特務機關高郵縣聯華公司任情報員。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涉嫌叛亂案,犯罪時間係在1949年6月2日叛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前,且無繼續性,來臺後亦無為匪工作情事,經查結果認應處分不起訴等情;則王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報社業務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74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