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世傑

何世傑(1931-),廣東信宜人。 依(46)審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砲兵指揮部三二二營營部上等兵,其與黎日東因不滿現實,乃利用奉派捕捉朱毛匪幫宣傳品之機會,將藏匿未報繳之匪宣傳品,共同謀議由何執筆寫信二封,一化名吳舉鵬、一化名張功成,分寄臺灣師範學校陳文斌及馬來西亞張功得。寄給陳文斌之函中內述,其等在金門發展組織、計劃索款建立電臺,響應周恩來號召等情,並附匪幫鉛印「爭取和平解放臺灣實現祖國完成統一」等宣傳品四紙。寄給張功得之函中則書明擁護毛澤東,響應周恩來號召等反動言論。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57年9月25日交付感化。1960年11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執筆信函寄發之對象為捏造,並無其人,且其並無為匪宣傳之犯行。縱其有將此信函寄發之動作,亦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砲兵指揮部三二二營營部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