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日東

黎日東(1937-1973),貴州安龍人。 依(46)審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一師砲兵指揮部三二二營營部中士文書,其與何世傑先後共同謀議,由何世傑執筆書寫二封,一化名吳舉鵬,一化名張功成,分寄臺灣師範學院陳文斌,以及馬來亞張功得,書明擁護毛澤東,響應周恩來號召等反動言論,並將所撿獲匪宣傳品四張,裝附信內投郵等情。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被訴幫助偽造文書部分無罪。1957年9月25日送生教所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原判決記載,其與何世傑所執筆信函寄發之對象,係捏造的並無其人,故無為匪宣傳之犯行,縱有書明擁護毛匪澤東,響應周匪恩來號召等言論,並將所撿獲匪偽宣傳品四張裝附信內投郵等事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砲兵指揮部三二二營營部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被訴幫助偽造文書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