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銓

陳廷銓(1918-1986),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6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橫山國校教導主任,其嘗受陳文彬之思想教育,聽講「新民主主義」理論。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5月12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在逃之匪幹陳文彬臭味相投,受陳匪文彬之思想教育,共同聽講匪「新民主主義」理論,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橫山國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9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35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