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黃溫恭等案(省工委燕巢支部案)
本案一般稱為「省工委燕巢支部案」,燕巢支部的領導人為同案的陳廷祥,黃溫恭原則是路竹支部領導人,並未參與燕巢支部的運作。
本案共有四人被判處死刑,包括黃溫恭(33歲,屏東縣春日鄉公所衛生主任)、陳廷祥(34歲,高雄縣燕巢鄉公所民政股長)、許土龍(49歲,高雄縣燕巢鄉公所幹事)、陳清祈(33歲,高雄縣燕巢鄉農會信用部主任)。另有五人被判處交付感化,包括呂碧全(19歲,臺灣省立岡山中學學生)、陳萬琳(35歲,高雄縣燕巢鄉農會總幹事)、陳廷銓(35歲,高雄橫山國校教導主任)、蕭明發(38歲,高雄縣燕巢鄉農會理事長)、陳萬壽(53歲,高雄縣燕巢鄉務農)。
根據官方檔案,黃溫恭在二戰結束後自中國東北返臺,經歷臺灣戰後經濟動盪及二二八事件。在看診過程中,和患者盧燦圭討論社會問題,被盧燦圭吸收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高雄市工作委員會。黃再介紹友人陳廷祥、馬玉堂、黃金清加入。幾人以黃溫恭為首成立路竹支部,由盧燦圭任支部書記。根據黃溫恭在內政部調查局的偵訊筆錄,表示經盧燦圭介紹一位高雄姓吳的(化名),這位吳先生曾邀黃加入共產黨,但黃拒絕。後來吳先生表示要共同努力團結建設臺灣,請黃加入「臺灣民主同盟」,事後才又告知該「臺灣民主同盟」是共產黨的別名,他已經被登錄為組織成員,黃溫恭選擇正式入黨。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筆錄、判決書中,路竹支部都沒有什麼具體的行動,對後續影響最大的是黃溫恭邀請了兒時舊識陳廷祥加入。後來陳廷祥成立了本案主要被破獲的燕巢支部。黃溫恭、馬玉堂、黃金清三人在1951年11月為自身安全向中國國民黨屏東黨部自首路竹支部的事情,成功免除刑罰,但因為自首時未供出陳廷祥,在燕巢支部被破獲後一併遭到追究。
早在陳廷祥參與組織前,燕巢就有不少人曾經受陳文彬教過左翼思想,這些教學內容在筆錄中記載為「新民主主義」。陳文彬曾任臺灣省立臺北建國中學校長、《人民導報》主筆,在二二八事件中曾經被關押,1947年5月出獄後短暫回到家鄉,就是在這段時間開讀書會教幾名親戚和友人左翼思想。以陳廷祥為中心來看,陳文彬是陳廷祥的四叔、本案被判感化的陳廷銓是二伯之子、呂碧全則是大姑之子、陳萬壽為同宗,陳萬琳、蕭明發則並非家族成員,而是農會同事。後來陳文彬逃往中國,曾被教過的幾位則到1952下半年燕巢支部被破獲時才一併被逮捕。但呂碧全在《春日的偶遇:白色恐怖、我的阿公黃溫恭與家族記憶追尋》一書中,受張旖容、林傳凱訪談時表示,因為政府抓不到真的參與共黨的哥哥呂從周,所以才抓了一個根本讀不太懂馬克思的中學生。因病過世的五叔之女陳霞映在網路媒體刊登的訪談中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
以陳廷祥為首的燕巢支部主要包括他邀請加入的同事許土龍與其六叔陳清祈。判決書記載兩人除了加入組織、閱讀書籍外並無其他行動。而呂碧全、陳萬琳、陳廷銓、蕭明發、陳萬壽等人在調查局筆錄中曾供稱,陳文彬結束「新民主主義讀書會」後數年間,有好幾次在陳清祈家聚會討論,也提到計劃宣傳共產土地政策較好。其中陳萬琳、陳廷銓的筆錄中提到另一名蕭福霖在會議中有領導地位,調查局在偵查初期的紀錄也提到這位蕭福霖在中國讀過大學,並在聚會中要求所有人要銷毀證據、被抓了也不要自首等。調查局因此另案偵查蕭福霖,發現蕭福霖對調查人員的作業非常了解,還說自己的政治思想只是費邊社的程度等等,調查人員在報告中曾寫道此人的知識跟社會關係適合運用,之後又指他個性自傲、喜空談,最終在沒有明確依據的情況下即認定他與陳廷祥等人無組織關係,推翻了前期的偵查結果與同案其他人的證詞,啟人疑竇。
本案的偵查由與陳廷祥等人同宗的陳高村開始,陳高村發現有許多人常在陳清祈家聚會,乃向調查局呈報。調查局獲悉後,乃展開逮捕行動。1952年9月15日逮捕呂碧全,9月17逮捕許土龍,9月20日逮捕蕭福霖、蕭明發、陳清祈、陳廷祥、陳廷銓、陳萬壽、陳萬琳等人,在快速的逮捕行動後陸續由調查局偵訊。
1953年2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梅綬蓀作成(42)安度字第293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陳廷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第九條判處黃溫恭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陳清祈、許土龍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呂碧全、陳廷銓、陳萬壽、蕭明發、陳萬琳被認定「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偏激」等,但因情節尚屬輕微,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判決後,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在1953年3月16日以(42)廉龐字587號公文呈請總統蔣介石核定,其中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都同意判決刑度,並將交付感化的時間設為3年。但總統蔣介石於5月4日批示時在公文上寫下「黃溫恭死刑,餘如擬」,這段話完全改變了黃溫恭的命運。在總統批示後兩週內的5月14日,審判官梅綬蓀重新作成(42)安度字第693號判決,將黃溫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5月20日黃溫恭和陳廷祥兩人由臺北憲兵隊綁赴川端橋南側刑場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查兩人財產無多,奉國防部令准免執行。
而原本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陳清祈、許土龍兩人則是在1954年7月12日,因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上簽的清澈字第2115號公文中,提及林重陽、陳令宜等人自首為共黨分子,並指稱是由陳清祈、許土龍吸收入黨,使兩人的案情從「僅加入組織」變為「發展組織」。9月6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殷敬文作成(43)審復字第59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兩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10月28日國防部長俞大維以(43)清澈字第3363號公文請示,總統蔣介石於11月26日批示同意死刑判決。兩人在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綁赴川端橋南側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查兩人財產無多,奉國防部令准免予執行。
陳廷銓於1956年9月12日感化開釋;陳萬壽於1956年10月13日感化開釋;呂碧全於1957年5月4日感化開釋;陳萬琳、蕭明發於1958年5月17日感化開釋。
本案被告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陳廷祥家屬於2000年9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18日經第二屆第二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黃溫恭家屬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清祈家屬於1999年5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許土龍家屬於1999年7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呂碧全於1999年4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萬琳家屬於1999年7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2001年11月3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萬壽家屬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陳廷銓家屬於2000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1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蕭明發於1999年8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5月3日經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本案被告亦皆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8年12月7日,黃溫恭、陳廷祥、蕭明發、呂碧全、陳萬壽、陳萬琳、陳廷銓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8年2月27日,陳清祈、許土龍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黃溫恭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4/276.11/17。
2.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檢呈陳君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3/007。
3. 法務部調查局,〈匪黨台灣工委會燕巢支部組織蕭福霖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1/FA1.1/00059。
4. 國防部軍法局,〈陳廷祥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99/299。
5. 國防部,〈朱炎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39/1523/060。
6. 國家安全局編
1958〈匪台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51-53。臺北:國家安全局。
7. 國家安全局編
1958〈匪台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黃溫恭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151-152。臺北:國家安全局。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 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 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