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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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土龍(1904-1954),臺灣高雄人。 依(43)審覆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燕巢鄉公所幹事,其與陳清祈由陳廷祥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原審依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罪刑,執行中另發覺其曾吸收吳清興、沈戊信、陳命宜、許紹然、吳萬、蕭辛溪、林重陽7人參加組織。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供認參加叛亂組織及自首分子吳清興等人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吸收吳清興等人參加組織,且其縱有吸收他人及參加討論情事,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燕巢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