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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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祈(1910-1954),臺灣高雄人。 依(43)審覆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燕巢鄉農會信用部主任,其由陳廷祥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又允許許土龍在其家中吸收蕭辛溪等人參加叛亂組織,並與會討論吸收匪黨叛徒等情。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4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自首分子林重陽、吳萬及蕭辛溪等之結證、對。為據,惟其始終否認,且原判決對於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名稱、目的及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又縱其參加復有討論吸收黨羽情事,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43)審覆字第59號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燕巢鄉農會信用部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