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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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廷祥(1921-1953),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6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燕巢鄉公所民政股長,其由黃溫恭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先後吸收許土龍、陳清祈參加,並成立燕巢小組,並將匪上級發下之《中共黨史》、《光明報》、《新大陸》等反動書刊,除自閱外並交許土龍、陳清祈等閱讀。1952年9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許土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加入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燕巢鄉公所民政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9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