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

吳清(1931-),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技工,其與吳添丁同在高雄機械公司冷作部服務,因高雄市警察局派員至該機械公司搜捕吳添丁,而明知吳添丁為匪諜,之後隨鄭進安至吳添丁逃匿處所臺南縣學甲鄉聚會,復與吳添丁在高雄大公路陸橋頂會晤,迄至吳添丁向高雄市警察局投案時止,未告密檢舉。1960年6月1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2年6月13日刑期結束,6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吳添丁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洪天從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