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添丁
- 吳添丁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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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添丁(1921-),臺灣臺北人。
依(45)審覆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其奉派參加拘捕周源茂工作,而明知周為在逃叛徒,於赴周來福家宴時,與周源茂相遇,受周來福之請託,既不緝捕送案,事後又不查問,亦不將情況呈報上級。1954年1月22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月21日刑期結束,1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主要證人周來福之前後供詞不一致,證據不明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5)審覆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其奉派參加拘捕周源茂工作,而明知周為在逃叛徒,於赴周來福家宴時,與周源茂相遇,受周來福之請託,既不緝捕送案,事後又不查問,亦不將情況呈報上級。1954年1月22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月21日刑期結束,1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主要證人周來福之前後供詞不一致,證據不明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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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覆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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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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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