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天從

洪天從(1932-),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郵局二等三級郵務佐,其曾隨鄭進安至吳添丁逃匿處聚會,直至吳君投案前,未告密檢舉。1960年6月15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2年6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警察雖於1950年11月前往逮捕吳添丁未獲,然當時尚無證據證明吳某確為匪諜,從而亦無法證明已明知吳添丁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郵局二等三級郵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