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章
- 高文章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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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89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文章(1925-),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高文章經李上甲、王再傳誘惑簽名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民主革命聯盟」。1953年9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9月20日刑滿開釋。0089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高君在保密局自白被引誘參加匪組織,及證人王再傳、陳通和2人證述為判決依據,惟審理中高君辯稱並未答應參加共黨,證人王、陳2人之證述未明確指證高君確有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文章,1925年生,男,基隆七堵人。1953年被逮捕時29歲。瑪陵公學校畢業後,到十五份的永豐煤礦工作(今景美師大分部附近),負責下坑道內所需探照燈、帽燈的電池修理、製造。之後又轉到深坑的豐山煤礦工作。1943年被徵調當兵,至日軍第九部隊擔任通訊兵,駐地就在日後的青島東路國防部軍法處。 1945年戰爭結束後,高文章結婚。1947年爆發二二八事件時,他在豐山煤礦工作,因礦場淹水,老闆張釜鈿要高文章善後,將物品搬至新店安坑的長豐煤礦。張釜鈿是劉明的主任秘書,二二八時也遭逮捕。劉明(劉傳明)當時主持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1950年其友人顏錦華、吳坤煌被保密局指控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劉明因而受株連被捕。1949年劉明帶著李上甲到長豐煤礦,李上甲是師範學院(今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四六事件時擔任師範學院的幹部,被釋放後在長豐煤礦擔任總務組組員,高文章則是礦務組組員,與李上甲住同一宿舍。 根據官方資料指稱,李上甲思想傾向社會主義,書籍大都是左派書籍,離開礦場時未帶走衣服和書籍,高文章乃將那些書燒毀。1951年李上甲當時在鹿窟基地擔任指導員,帶著兩位大同工學院學生到礦場找高文章,高文章協助他們躲到福德坑的垃圾場山裡。李上甲邀高文章參加組織,也陸續帶人來找他掩護。後來李上甲自新,但連累兩個弟弟被槍決。自新後的李上甲,日後在臺日經貿交流的擴展歷史上,倒也因貢獻不少心力而為人所記述。 1953年9月20日半夜,高文章在長豐煤礦的宿舍被逮捕至保密局南所,經過五天五夜地疲勞轟炸似的審訊,審訊時用軟硬兼施的手段誘他招供。高文章被刑求後,關在南所的三房,張志忠關在第一房,用日文告訴高文章說,如果招供就會被槍斃,絕不可以認罪。跟他同關在三房的其他五人有大同工學院的林茂松、林茂同,王添、游添勝等都被槍決,只有他倖存。之後他從南所送至北所,然後再送到軍法處,在1954年1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003號以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臺灣民主同盟」之罪名(臺盟高文章案)遭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發監新店安坑軍人監獄。 在新店軍人監獄,當時的典獄長楊又凡是中國傳統的貪官酷吏,常虐待人犯,手段殘忍,又貪汙自肥,最後因貪汙罪被判刑8年半。軍監設有保防室,保防官利用軍事犯來監視政治犯,每個牢房都會安置最少一位「抓耙仔」,被檢舉告密的人甚至會被槍決。高文章也曾被抓耙仔打小報告,被關在二十一房反省室,對面是羈押肺結核病患的二十二號房。當時的看守長孫明潔將二十一房與二十二房對調,房內到處都是患者斑斑的吐血痕跡,簡直是使用細菌戰來處罰政治犯,結果二十一房36人中只有6人沒有被感染,高文章是其中之一。 1958年,高文章被送至綠島,在綠島被編在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入生產班。當時的作息活動的安排是一天上課、一天勞動,勞動時到山上種菜、養豬。1960年離開綠島被移送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3年刑滿出獄。 出獄後,長豐煤礦廠長要他回去工作,但是老闆張釜鈿要他寫悔過書,高文章不肯寫,因此未回去工作。出獄後一星期,高文章收到的身分證上面戶籍地址仍寫著青島X號,一直到換身分證才改為臺北。高文章先到基隆六堵三合煤礦工作,後又到南港山豬窟豐臺煤礦,並當選產業工會理事。1981年到女婿在樹林的鋁門窗公司擔任主任,後又到弟弟擔任股東的苗栗大東山煤礦擔任坑外主任。60歲退休,到美國女兒家住了1年,回臺後,弟弟又請他回大東山煤礦工作,68歲才二度退休。 高文章育有2女1子,女兒都在美國。曾當過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的理、監事。1999年4月高文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高文章雖有領取補償金,但對「補償」二字很有意見,覺得應該要以「賠償」的名義才合理。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藍芸若
高文章,1925年生,男,基隆七堵人。1953年被逮捕時29歲。瑪陵公學校畢業後,到十五份的永豐煤礦工作(今景美師大分部附近),負責下坑道內所需探照燈、帽燈的電池修理、製造。之後又轉到深坑的豐山煤礦工作。1943年被徵調當兵,至日軍第九部隊擔任通訊兵,駐地就在日後的青島東路國防部軍法處。 1945年戰爭結束後,高文章結婚。1947年爆發二二八事件時,他在豐山煤礦工作,因礦場淹水,老闆張釜鈿要高文章善後,將物品搬至新店安坑的長豐煤礦。張釜鈿是劉明的主任秘書,二二八時也遭逮捕。劉明(劉傳明)當時主持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1950年其友人顏錦華、吳坤煌被保密局指控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劉明因而受株連被捕。1949年劉明帶著李上甲到長豐煤礦,李上甲是師範學院(今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四六事件時擔任師範學院的幹部,被釋放後在長豐煤礦擔任總務組組員,高文章則是礦務組組員,與李上甲住同一宿舍。 根據官方資料指稱,李上甲思想傾向社會主義,書籍大都是左派書籍,離開礦場時未帶走衣服和書籍,高文章乃將那些書燒毀。1951年李上甲當時在鹿窟基地擔任指導員,帶著兩位大同工學院學生到礦場找高文章,高文章協助他們躲到福德坑的垃圾場山裡。李上甲邀高文章參加組織,也陸續帶人來找他掩護。後來李上甲自新,但連累兩個弟弟被槍決。自新後的李上甲,日後在臺日經貿交流的擴展歷史上,倒也因貢獻不少心力而為人所記述。 1953年9月20日半夜,高文章在長豐煤礦的宿舍被逮捕至保密局南所,經過五天五夜地疲勞轟炸似的審訊,審訊時用軟硬兼施的手段誘他招供。高文章被刑求後,關在南所的三房,張志忠關在第一房,用日文告訴高文章說,如果招供就會被槍斃,絕不可以認罪。跟他同關在三房的其他五人有大同工學院的林茂松、林茂同,王添、游添勝等都被槍決,只有他倖存。之後他從南所送至北所,然後再送到軍法處,在1954年1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003號以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臺灣民主同盟」之罪名(臺盟高文章案)遭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發監新店安坑軍人監獄。 在新店軍人監獄,當時的典獄長楊又凡是中國傳統的貪官酷吏,常虐待人犯,手段殘忍,又貪汙自肥,最後因貪汙罪被判刑8年半。軍監設有保防室,保防官利用軍事犯來監視政治犯,每個牢房都會安置最少一位「抓耙仔」,被檢舉告密的人甚至會被槍決。高文章也曾被抓耙仔打小報告,被關在二十一房反省室,對面是羈押肺結核病患的二十二號房。當時的看守長孫明潔將二十一房與二十二房對調,房內到處都是患者斑斑的吐血痕跡,簡直是使用細菌戰來處罰政治犯,結果二十一房36人中只有6人沒有被感染,高文章是其中之一。 1958年,高文章被送至綠島,在綠島被編在第三大隊第十二中隊,入生產班。當時的作息活動的安排是一天上課、一天勞動,勞動時到山上種菜、養豬。1960年離開綠島被移送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63年刑滿出獄。 出獄後,長豐煤礦廠長要他回去工作,但是老闆張釜鈿要他寫悔過書,高文章不肯寫,因此未回去工作。出獄後一星期,高文章收到的身分證上面戶籍地址仍寫著青島X號,一直到換身分證才改為臺北。高文章先到基隆六堵三合煤礦工作,後又到南港山豬窟豐臺煤礦,並當選產業工會理事。1981年到女婿在樹林的鋁門窗公司擔任主任,後又到弟弟擔任股東的苗栗大東山煤礦擔任坑外主任。60歲退休,到美國女兒家住了1年,回臺後,弟弟又請他回大東山煤礦工作,68歲才二度退休。 高文章育有2女1子,女兒都在美國。曾當過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的理、監事。1999年4月高文章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30日經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高文章雖有領取補償金,但對「補償」二字很有意見,覺得應該要以「賠償」的名義才合理。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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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00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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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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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