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樹丙

黃樹丙(1929-),臺灣桃園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游金魚家,經詹德源介紹參加叛亂組織,與詹德源、游金魚同一小組,先後開會16次,討論土地法大綱及韓戰等問題,並吸收黃火生加人其組織,及領導徐阿彩、劉明鐘、劉進炎、黃順清、詹益盛諸黨羽。1951年11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1月16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徒刑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6年11月19日交付感化。1968年7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監執行徒刑期間,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抄錄「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暗自研究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8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