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樹丙

黃樹丙,1929年生,男,臺灣桃園人。桃園武陵國校高等科肄業。1951年11月因涉嫌「海山地區圳子頭支部呂華璋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依官方資料,1951年11月16日在家被刑警大隊帶走。依軍事審判官甘勵行做成(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指出,黃樹丙在游金魚家,經詹德源介紹參加組織,與詹德源、游金魚同一小組,先後開會16次,討論土地法大綱及韓戰等問題,並吸收黃火生加入組織,及領導徐阿彩、劉明鐘、劉進炎、黃順清、詹益盛諸人。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財產沒收部分,奉國防部(43)清淮字第四十五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於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1966年11月16日刑期結束。本人表示服刑期間,曾被移送到警總的砂石場、工程隊強制勞動,後因病移往泰源感訓監獄,先在第一科的農場服役,後來改派合作社的外役。服刑期間,因另涉嫌犯檢肅匪諜案,被控與其他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犯行,經軍事檢察官張齊斌以罪嫌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則指示嚴密續行偵查。後由軍事審判官聶開國做成(47)審聲字第一號裁定書,指黃樹丙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徒刑期間,在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6年11月19日交付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68年7月30日感化開釋。 黃樹丙本人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樹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樹丙在監執行徒刑期間,將軍監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抄錄「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暗自研究而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8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