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祿官

林祿官(1922-2001),福建長樂人。 依(43)審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東湧搭船前往浮鷹島,將抵該島前,即被匪機帆船截擊,俘往霞浦,之後轉解福州司令部,經匪幹屢加究訊,解送原籍長樂,拘禁於該縣公安局4月餘,復經匪公安局股長等灌輸毒素思想,後由林參謀帶榕轉解霞浦縣匪幹劉明天家中,授以應付我方盤查言詞、秘密通訊方法暨聯絡暗號等技能,並指定至我防區白肯、東湧等島為匪探刺軍事情報,遂遣返浮鷹等情。1953年4月20日羈押。1953年8月20日交保。1953年12月22日還押。1954年經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9年8月21日刑期結束,8月22日開釋。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航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月及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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