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猛進

劉猛進(1930-1997),江西九江人。 依(61)秤理字第674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員,其係退伍士兵,受國外報紙對匪進步等不實宣傳之影響,乃在美國費城,以署名「漂流的哥哥」致函江西省九江縣桑落鄉其弟劉明水,希望共匪能早日攻臺,並暗示可由馬公測天島向新竹進攻登陸。1972年9月19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2年12月11日交付感化。1976年11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致函其弟劉明水之書函表示希望共匪能早日攻臺,並暗示進攻登陸地點,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7號、(61)秤理字第674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