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福
- 萬福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萬福,1929年生,男,臺中大肚人,國民學校畢,業臺中紙廠工人。1950年3月31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2歲。
據官方資料載,1950年2月經紙廠同事陳澄銓介紹加入共黨,曾交自傳乙篇,受陳澄銓領導,看過陳澄銓給的《新中國》。但萬福表示,當時只說是參加讀書會,沒有說什麼組織。
1950年3月31日在臺中大肚造紙廠被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先送鐵路警察局,再轉送保密局看守所,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管訓,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移轉臺灣軍人監獄。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4天,應於1955年3月30日刑期屆滿。1955年4月7日奉國防部令核准交保開釋,但至4月29日才獲釋。
1999年7月19日萬福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萬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萬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據官方資料載,1950年2月經紙廠同事陳澄銓介紹加入共黨,曾交自傳乙篇,受陳澄銓領導,看過陳澄銓給的《新中國》。但萬福表示,當時只說是參加讀書會,沒有說什麼組織。
1950年3月31日在臺中大肚造紙廠被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先送鐵路警察局,再轉送保密局看守所,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管訓,5月1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移轉臺灣軍人監獄。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4天,應於1955年3月30日刑期屆滿。1955年4月7日奉國防部令核准交保開釋,但至4月29日才獲釋。
1999年7月19日萬福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萬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萬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