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昭榮 (尤昭榮)

  • 吳昭榮 (尤昭榮) 1932年出生 臺灣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尤昭榮,又名吳昭榮,男,1932年生,臺中市人,臺中市私立新民初級商業職業學校初中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從事製餅業,年1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間尤昭榮由江榮顯介紹加入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後介紹其至山上擔任種水果及煮飯的工作,於1950年3月29日政府派軍圍捕白毛山時遭到拘押。7月27日被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950年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認為尤昭榮參加共黨組織,進入武裝基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初送臺灣臺北監獄,1950年11月21日發交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65年3月28日刑滿開釋。 據尤昭榮說法,他因不喜讀書,喜歡養鴿,認識了江榮顯,後因家中成員增加,生計陷入困境,與家人鬧得不愉快,乃生離家之念頭。遂委託江榮顯找到山上一個種水果、燒飯的工作,就上山去工作了。結果做不到2個月,即莫明其妙被捕。其實根本不知參加什麼組織,只是養鴿時參加鴿子會而已。 1999年4月23日尤昭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尤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賴水池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尤君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組織之性質、目的、內容亦未詳予查證敘明,復查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製餅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