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生

劉水生(193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商業職業學校高三下學生,其由吳明正吸收,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縣市工作委員會支部組織。1950年3月3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尤昭榮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指稱其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原判決對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