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生

  • 劉水生 1931年出生 臺灣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水生,男,1931年生,臺中東勢人。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年1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根據檔案紀錄,劉水生就讀臺中商職時,1948年10月由江泰勇介紹加入共黨,成為臺中商業學校支部成員,該支部負責人為江泰勇,受江領導,黨員有吳明正及劉水生。後吳明正任支部書記,黨員為劉水生及胡海基。吳明正離校後,由胡海基任支部書記,黨員為劉水生及賴瑞章。後因政府當局查緝江泰勇並逮捕和江來往之人,所以離校,和胡海基逃至新竹苗栗山中一齋堂潛匿,吳明正亦來潛匿。不久江泰勇、賴瑞章來帶劉水生等3人到鴨潭基地,到此才1星期即被捕。 據劉水生自己的陳述,1950年3月保安人員入校抓人,住宿舍的劉水生聞聲逃跑,事後(30日)又回到學校附近打聽消息,翌日31日即被拘押。 1950年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9月7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作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移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1965年3月30日刑期結束。 出獄後,工作難找,加上警察定期查訪,難以謀生。 1999年4月27日劉水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劉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劉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尤昭榮等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事實指稱劉君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與其於審判中自白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之證據不符,且原判決對於組織之性質、目的、內容亦未詳予查證敘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商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