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武

劉嘉武(1925-195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學校校長,其由施部生介紹加入匪幫豐原支部後,負責新社石岡鄉一帶發展組織及宣傳工作,並吸收黃士性參加,成立翁子支部,由其擔任書記,又吸收傅鍾韓參加。後轉至山地發展高山族工作,受施部生領導。1950年經臺灣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加入組織、吸收成員及發展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2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