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三川 (王一州)

王華三川(1922-1963),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10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和美鎮公所戶籍員,其經劉嘉武介紹,由施部生吸收加入臺中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受劉之教育與領導。1951年9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3年1月3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共同被告蔡能嘉之供述及另案被告劉嘉武之供證為據。惟其始終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臺中市工作委員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和美鎮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0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3月15日,1963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