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能嘉
- 蔡能嘉 男 1925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蔡能嘉(1925–1953),男,臺中人,業商。
蔡能嘉、盧伯毅與施部生三人師廠同出同入,被稱為「三隻烏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3月9日臺北市實施戒嚴,整編第二十一師獨立團本部大營房守備區據報,「蔡能嘉於八日晚在寧波街高砂旅社鳴槍擾亂治安」。當日晚上本部總值星官室將蔡能嘉解送到警備總司令部,偵訊時蔡否認有鳴槍情事,後經本部軍法處再偵訊,3月12日以「訊無罪嫌交保」獲釋。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100號判決書記載,蔡能嘉經施部生介紹而加入臺中市工委會之組織,並由施部生領導與教育,經常與施部生、呂煥章、江瀅顯、呂國昭、張建三與陳俊業等人在家中集會,討論發展組織的工作事宜。1951年10月間在家中被拘捕,遭保安司令部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3年5月20日被槍決。
依據家屬的陳述,蔡能嘉遭槍決之後,政府曾通知要準備新臺幣三千元現款領取遺體,因家屬無力負擔,故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惟依《白色恐怖時期六張犁歷史遺跡調查計畫》登載記錄有案的263人名單中,並未見到蔡能嘉的名字。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3 次董事會決議,蔡能嘉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同年3月8日遭警備總部以「擾亂治安」事由羈押10餘日,獲釋後復於1949年遭保安司令部依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死刑,1953年5月20日執行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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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0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0餘日;羈押20月,死刑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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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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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