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昭喜

詹昭喜(1926-1999),臺灣臺中人。 依(42)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社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劉嘉武相識,曾聽取劉嘉武宣揚匪黨政策、攻訐政府言論五、六次,並閱讀《新世界展望》暨匪方油印刊物等反動書刊。1951年9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4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曾聽另案被告劉嘉武等人宣揚匪黨政策及攻訐政府言論,並閱讀匪方油印刊物等反動書籍,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新社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84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