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逸人

  • 鍾逸人 1921年出生 202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憲兵隊、臺中憲兵隊第4團、臺北高等法院檢查處、原臺灣臺北監獄(臺北愛國東路)、臺中原干城營區、臺南監獄、原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安坑)、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小琉球)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 鍾逸人(1921-2023),別號天啟, 男,臺灣臺中市人。臺中公學校、 臺中中學、 日本東京豐島商業學校畢業。 1941年10月2日,就讀東京外國語學校法語文科期間,因陳春來日記案遭日本特高警察逮捕, 1942年9月8日判處「不起訴處分」獲釋。 之後,因父親病重、戰爭局勢緊張,在家人的建議下鍾逸人回到臺灣。 曾任陸軍臨時雇員、 陸軍囑託、 新生活促進隊隊長 、三民主義青年團嘉義分團組訓股長、 軍事委員會政治部《和平日報》「日文」記者。 1947年臺灣爆發二二八事變,3月3日,鍾逸人在臺中師範學校老師、職員支持,與學生響應下,成立民主保衛隊,自任參謀。 3月4日,鍾逸人將民主保衛隊番號取消,成立「二七部隊」並擔任隊長。 3月15日,「二七部隊」在埔里烏牛欄吊橋與整編第廿一師所部發生激戰。 之後,「二七部隊」因彈盡援絕,最終宣告解散。 鍾逸人在旁人勸說下從埔里潛逃出去,期間遭陳儀軍懸賞10萬元「緝捕」。 1947年4月23日,鍾逸人在汐止李朝芳家中遭便衣憲兵逮捕,隨後被「押解」至臺北憲兵隊接受「偵訊」。 4月28日下午,他被移送到臺中憲兵隊第4團。 5月7日,又被轉送至干城營區,遭憲兵隊「提訊」三次,追究謝雪紅的去留、武器下落及傳聞中的日本兵下落。 8月21日,鍾逸人與同案的吳金燦,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起訴書,以36年度偵字第49號「內亂嫌疑案件」起訴,經「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隨後,鍾逸人與吳金燦、蔡鐵城、張水源、林連城、何鑾旗等18人,被移送臺北高等法院檢查處。 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判決書指出,鍾逸人擔任由謝雪紅指揮的「二七部隊」隊長一職,並「參與首謀」組織叛徒佔據機關、攻擊行動,「意圖顛覆政府」,法院原認為應處以「重刑」,但考量過去臺灣曾受日本統治,文化尚未溝通,易受「奸匪」煽惑,「依法減輕」藉此「鼓勵自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101條第6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20條判決, 作出36年度刑特字第8號刑事判決,以鍾逸人「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1948年1月27日,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通知臺北監獄自同日起算刑期。 不久,鍾逸人被送至臺北監獄「服刑」。 同年6月25日,他從臺北監獄被移送到臺中監獄。 1950年7月26日,鍾逸人又從臺中監獄移送至臺南監獄。 1952年5月1日,臺南監獄以男性「內亂犯」僅鍾逸人1名不便管理為由,向臺灣高等法院申請「移解」,並依南監名字第768號奉准轉至臺北監獄。 隔日,鍾逸人再度被移送往臺北監獄。 1954年5月12日,臺北監獄以監獄空間不多、無特殊教化設備、難以隔離為由,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為「集中管訓」。 5月30日,臺灣保安司令部轉飭臺灣軍人監獄代為執行。 7月,鍾逸人被移送至「國防部軍人監獄」。 1955年6月20日,鍾逸人母親向臺灣高等法院申請其「假釋」,該院以通監3字第17150號回覆,表示應向現執行機關申請。 10月12日,鍾逸人母親再向國防部軍法局提出申請,軍法局則以(44)理玖局字第5441號回覆,表示鍾逸人是否合於假釋等規定應向原執行監獄申請辦理。 11月29日,鍾逸人母親和他的未婚妻,再次向國防部軍人監獄提交假釋申請書 及陳情書。 1956年10月16日,國防部對鍾逸人假釋一案作出(45)感悟字第218號決定, 認為鍾逸人「行狀不良」,且服刑期間未有證據顯示出悔改行為, 不符合「假釋」申請,且所犯之罪「依法不得保釋」。 1959年6月16日,鍾逸人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營」代執行。 1962年4月19日,林伯樞和林津津作為鍾逸人的具保人,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提交保結書。 4月23日,鍾逸人「刑期已屆滿」,但未獲得釋放。4月25日,新生訓導處第3大隊第10中隊重新討論鑑定鍾逸人結訓問題,會議紀錄中提到鍾逸人的成績未達結訓標準,認為「思想尚未改正」,有安全疑慮,報請上級處理。 6月29日,國防部作出(51)鏡榮字第1240號令,認為鍾逸人應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在犯管教辦法》第2條規定,入「勞動教育場〔強〕制工作」,並「嚴予管訓」。 7月28日,鍾逸人等17名「叛亂犯」 被移送至小琉球第3職訓總隊, 強制工作。 1963年10月29日,國防部作出(52)鏡榮字第2277號令,指出鍾逸人刑期已滿,且思想已改正,感訓總成績及格,准予在妥善保證及安排下,「依法開釋」。 1964年2月6日,鍾逸人獲釋。 鍾逸人獲釋後,寄住在彰化北斗的未婚妻家中。 之後,在「二七部隊」戰友與友人鼓勵下,他參與「克羅列拉」培養實驗, 並先後擔任科泉金屬公司代理廠長、 優遠公司總管理員。 1967年11月,成立北斗克羅列拉工業企業社, 後改組為北斗克羅列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鍾逸人擔任董事及常務董事。 1987年2月28日,鍾逸人前往美國,參加美國臺灣同鄉會舉辦的二二八40週年學術研討會,並發表演講。 1988年和1995年,鍾逸人分別出版《辛酸六十年(上)、(下)》2本個人回憶錄。 之後,鍾逸人認為自己曾遭到「非法羈押」,因此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向政府請求賠償。 2003年2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作出91年度賠更(1)字第1號決定, 認為鍾逸人在「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仍遭逾期羈押654日,准予賠償本人。 2009年,鍾逸人在友人支持下,將《辛酸六十年(上)、(下)》2本書重新修訂,並出版《辛酸六十年續篇》。 2018年促進正義轉型委員會公告, 撤銷鍾逸人「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2023年3月19日鍾逸人過世。 撰寫者:王紫宇 二、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二七部隊部隊長,同年4月23日,遭國府軍羅織「內亂罪」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15年,然服刑至1964年2月6日方釋放,總計羈押及服刑長達16年9個月又14天。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聞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刑特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1年9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