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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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聞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刑特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首謀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總計羈押及服刑長達16年9個月又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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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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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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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