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續繼
- 高續繼 男 1907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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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續繼(1907-1981),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覆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叛徒高平儒之教唆,反對三七五減租,反對富農地主,與呂煥章會見,因而明知高平儒等為匪諜,不告密檢舉。1951年7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7月10日刑期結束,7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高平儒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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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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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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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