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伯若
- 洪伯若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伯若(1930-),臺灣彰化人。
依受裁判者陳述,涉嫌參加不法組織被捕。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7月經第4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一)其陳述之背景事實與其陳述同時被捕之黃介石、證人廖德華所述吻合。1、黃介石1950年9月30日訊問筆錄記載,黃介石1949年7月畢業。其陳述其畢業於1949年7月。2、黃介石1950年時23歲、臺中縣人、臺中師範學校畢業、業鹿港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其於1950年時22歲 (19年7月3日生)、彰化縣人、臺中師範學校畢業、鹿港鎮鹿港第二國民學校教員。二人有地緣關係。3、其陳述因參加「歌謠會」被捕,證人廖德華亦陳述曾一起參加校內「歌謠會」。(二)臺灣有彰化縣鹿港鎮鹿港第二國民學校教員考核表第39學年度記載「病假1天」、第40學年度記載「事假7天、病假1天」,可作為情況證據。(三)另法務部調查局函覆,本局與其同名案卷業已銷毀,表示有案在法務部調查局,而法務部調查局職掌包括偵辦叛亂案。綜上所述,應認本案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依受裁判者陳述,涉嫌參加不法組織被捕。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7月經第4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一)其陳述之背景事實與其陳述同時被捕之黃介石、證人廖德華所述吻合。1、黃介石1950年9月30日訊問筆錄記載,黃介石1949年7月畢業。其陳述其畢業於1949年7月。2、黃介石1950年時23歲、臺中縣人、臺中師範學校畢業、業鹿港鎮第三國民學校教員。其於1950年時22歲 (19年7月3日生)、彰化縣人、臺中師範學校畢業、鹿港鎮鹿港第二國民學校教員。二人有地緣關係。3、其陳述因參加「歌謠會」被捕,證人廖德華亦陳述曾一起參加校內「歌謠會」。(二)臺灣有彰化縣鹿港鎮鹿港第二國民學校教員考核表第39學年度記載「病假1天」、第40學年度記載「事假7天、病假1天」,可作為情況證據。(三)另法務部調查局函覆,本局與其同名案卷業已銷毀,表示有案在法務部調查局,而法務部調查局職掌包括偵辦叛亂案。綜上所述,應認本案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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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