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發

翁德發(1929-195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臺中管理處管理員,其經李金良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並由李金良交藏槍械一支。1950年7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與謝奇明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證據資料。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有加入叛亂組織,原判決對此部分未詳加調查,且原判決對等其加入叛亂組織後,有無叛亂之計畫及實行之行為,亦未加以敘明,因此難認其等之行為達到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管理處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