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發
- 翁德發 男 1929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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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翁德發(1929–1950),男,臺中市人,臺電管理員。
1942年4月就讀臺中州立臺中商業學校(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1946年3月畢業。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擔任學生隊成員在臺中市街道站崗以維持治安。事件後,擔任臺灣電力公司臺中管理處管理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記載,1950年6月翁德發經李金良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並由李金良交藏槍械一枝。同月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接獲線民黃劍雲報告,轉飭臺中縣市警察局協同進行偵查,7月循供擴大破獲。翁德發由警察局解送警務處,再轉解保安司令部。
翁德發否認參加武裝組織,1950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翁德發無期徒刑。11月1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翁德發等五人「顯係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着手實行,原判以參加叛亂組織論科,自嫌未洽,擬予撤銷,依上開糾正」」,擬予判處死刑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4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12月11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四團將翁得發及王再龔等六名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翁德發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與謝奇明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證據資料,惟其於審判中曾否認有加入叛亂組織。原判決未詳加調查,且對其等加入叛亂組織後,有無叛亂之計畫及實行之行為,亦未加以敘明,因此難認其等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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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管理處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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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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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