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維明

張維明(193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4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中聯汽車修理廠技工,其經林夷吾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由林夷吾領導,閱讀《馬克思批判》及《現在支那》等反動刊物。1950年7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7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詳予查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中聯汽車修理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