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耀宗

魏耀宗(1929-198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9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一製造廠二等駕駛員,其經林夷吾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受魏源溱、謝明奇指導。1950年7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7月20日刑期結束。1963年7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1製造廠2等駕駛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