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復春

一、吳復春(1890–1976),男,臺灣臺中人(日治時期台中州南投郡,今南投中寮人),務農。 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因王義火、王春發曾到南投縣中寮鄉親戚吳復春、吳清煌與吳林熟家避難半個月,王義火與王春發陸續被捕後,吳復春亦遭到牽連。 1950年6月間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接獲線民黃劍雲報告,轉飭臺中縣市警察局協同進行偵查,7月循線擴大破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部武裝組織,組織成員李金良等人遭到逮捕,因王春發曾帶李金良前往吳復春家中借住,吳復春亦遭逮捕,移送警務處偵訊,8月31日再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 1950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以吳復春否認參加臺盟中部武裝組織,且與李金良素不相識,吳復春不知李金良為「叛徒」,因又別無犯罪佐證,無法證明吳復春有犯罪之行為,諭知無罪。11月18日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24日蔣核覆准予判處無罪。 拘禁其間,因高血壓併發心臟病,透過教會協助,由國大代表、天主教樞機主教于斌出面,獲准保釋出獄就醫。 2003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82次董事會決議,吳復春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南投縣中寮鄉務農,因曾庇護國府軍緝捕之對象,1950年8月31日遭國府軍逮捕,羈押約5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5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