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聲達

  • 吳聲達 1925年出生 湖南 湘鄉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聲達(1925-1956),湖南湘鄉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省立工學院教職員,其受許江新介紹參加叛亂組織,並受其領導,並先後吸收同院建築工程系助教杜誠、黃祖權參加,與許江新、呂丁南及王某等開會聯絡,互相報告在學校工作情形及時局新聞等情。1950年6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在新生訓導處秘密成立核心組織,分別以ABCD代表,由其與楊俊隆搜集資料研究匪幫理論,其又將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勵》密交宋盛淼歌唱等情。1955年經國防部撤銷原判發回復審,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宋盛淼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獄中將匪歌交由宋盛淼歌唱、研讀匪黨理論或擬成立秘密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省立工學院助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因案處刑在台灣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