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聲達
- 吳聲達 男 1925年出生 1956年卒 湖南 湘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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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聲達(1925-1956),湖南湘鄉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31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省立工學院教職員,其受許江新介紹參加叛亂組織,並受其領導,並先後吸收同院建築工程系助教杜誠、黃祖權參加,與許江新、呂丁南及王某等開會聯絡,互相報告在學校工作情形及時局新聞等情。1950年6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與張樹旺、楊俊隆、宋盛淼在新生訓導處秘密成立核心組織,分別以ABCD代表,由其與楊俊隆搜集資料研究匪幫理論,其又將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勵》密交宋盛淼歌唱等情。1955年經國防部撤銷原判發回復審,復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宋盛淼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獄中將匪歌交由宋盛淼歌唱、研讀匪黨理論或擬成立秘密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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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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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